轉載-地方新聞-吃頭家睡頭家娘 MSN「通姦」 判賠30萬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5日 上午4:29
相關內容 放大照片吃頭家睡頭家娘 MSN「通姦」 判賠30萬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張文川、姚岳宏/台北報導〕真實的社會裡,真的有「吃頭家,睡頭家娘」!
聊性愛還網交 頭家氣炸
台北市陳姓製麵店老闆,前年從家中電腦MSN,發現陳姓妻子與李姓員工有親密對話,2人不僅提及彼此生殖器、性交過程,還用視訊裸露生殖器官,陳老闆憤而提告向李姓員工求償100萬元慰撫金,但李某辯稱「只是網路虛擬性愛,不算通姦」,台北地院認為本案雖未抓姦在床,但民事審判和刑案不同,不一定要直接證據才能認定通姦,認為MSN內容「超出虛擬性愛範疇」,認定2人通姦,因此判決李男應給付陳老闆30萬元。
頭家姊:他們曖昧 人盡皆知
陳老闆昨天外出送貨,他的胞姊說,前弟妹與李某曖昧舉動「全市場都知道,我弟是最後一個知道」,法官只判李賠30萬元,「其實是便宜他了」。
員工父:整件事都像設局
一路陪兒子打官司的李父得知判決結果則激動說:「整件事好像被設計!」兒子從退伍後就去製麵店上班,陳某與
▼5則網友回應▼
  • 蹲下去  •  24日前
    別人老婆本來就該敬而遠之
    被抓才在那邊GGYY
  • 超力馬  •  24日前
    這貴有這ㄇ香ㄇ 玩人家老婆沒被打死就很不錯ㄌ
  • SPP  •  23日前
    台北地院見解沒錯,是一般人不懂,通姦罪是刑事講求絕對證據,沒保險套、衛生紙、通姦畫面等物證,又沒人證,告通姦基本上是告不成,但是一般人不知道,沒說刑事告不成不能告民事,握有間接證據你一樣可以告民事,請求精神賠償,律師也是這樣建議,所以找不找徵信社抓姦不是重點,有沒有搜集到相關證據才是重點。
  • kk  •  23日前
    現在的時代真的是變了
    女人家不守婦道比比皆是
    與人偷情通姦更是理直氣壯
  • 夏傑  •  23日前
    人在進步,但也要懂得擦嘴!!!吃不乾淨還怪到別人身上~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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