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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選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只要雙方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得票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查封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並由法院並重新計票,且需要在二十天內完成驗票
選罷法規定 得票差距相差千分之三就可以申請驗票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申請的 一堆人都不曉得這條也敢說人家亂?
可是萬一翻盤了會不會變對方要驗票阿?
這個陳進丁不是當過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由藍轉綠,變得還真快!
有什麼好驗的,倘若只是差的十張當然要驗票,可是四百多張....難道記票人員這麼多眼睛。再加上觀看開票的現場民眾,大家眼睛都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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