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地方新聞-性侵國小女 狼父判8年
中央社 - 2012年1月18日 下午6:38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8日電)苗栗1名男子酒後性侵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兒,女童一直隱忍到升上國中,因情緒低落接受輔導時才不小心透露。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男子8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民國99年6月間,趁深夜與1對就讀國小兒、女及同居女友一同就寢機會,趁機撫摸小六女兒的胸部,女童驚醒,便翻身背對父親,但男子仍強行把女童身體扳回平躺姿勢,進而性侵得逞。
女童升上國中後,因手機被父親沒收並起爭執而心情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民國99年6月間,趁深夜與1對就讀國小兒、女及同居女友一同就寢機會,趁機撫摸小六女兒的胸部,女童驚醒,便翻身背對父親,但男子仍強行把女童身體扳回平躺姿勢,進而性侵得逞。
女童升上國中後,因手機被父親沒收並起爭執而心情
▼5則網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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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棋 • 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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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加害人犯行的那一刻,就自動放棄了自己的人權,所以不應該再談什麼人不人權的,尤其是這種加害自己親人的人,用什麼犯案,就該把什麼去除掉,用生殖器性自己的女兒,就把那生殖器掉,,這種人關起沒有用,出來後還是再犯,連自己的女兒都敢性侵,更何況對別人,而且關他起來還要納稅人花錢給他吃免費的伙食.要像中東回教國家一樣,當眾把生殖器給斬首,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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