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地方新聞-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 違憲

中央社 - 2012年1月21日 上午9:42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0日電)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696號解釋,認為 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 平等原則,應自 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財政部另於76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占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
台北市1名蔡姓婦人與丈夫分居20年,她民國8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餘萬元,被要求補繳新台幣54萬多元稅金。蔡婦不服,認為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
蔡婦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強制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導
▼5則網友回應▼
  • 小金魚  •  8日前
    又要多背一條了...
  • 浩雲  •  8日前
    說實在
    把六法全書打開來看
    裡面一堆不合理的法條
  • pony  •  8日前
    可見政府一直違憲侵害人民權益,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犬神天狼星  •  8日前
    ㄎ 政府要討錢都即日生效而且要溯及以往 多收的被發現要改就來這招 在釋憲公布日最遲2年失效
  •  •  8日前
    連政府都想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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