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不給選舉假 雇主最高罰30萬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10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週六(14日)舉行,勞委會昨日指出,在14日投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1天,工資照給,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依照新修訂的勞基法,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不等的罰鍰,還要被公佈雇主姓名或企業名稱。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例如,正職員工當日上班就可以領2份薪水。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外勞、未滿20歲勞工、身分為中國大陸籍配偶、尚未領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等,若是當日有排定需出勤勤上班者,就沒有加給工資的問題。
勞委會指出,勞委會依照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將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根據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週六(14日)舉行,勞委會昨日指出,在14日投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1天,工資照給,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依照新修訂的勞基法,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不等的罰鍰,還要被公佈雇主姓名或企業名稱。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例如,正職員工當日上班就可以領2份薪水。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外勞、未滿20歲勞工、身分為中國大陸籍配偶、尚未領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等,若是當日有排定需出勤勤上班者,就沒有加給工資的問題。
勞委會指出,勞委會依照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將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根據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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