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退海砂屋再賣 課奢侈稅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12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將海砂屋賣給他人,經發現後雙方打官司,法院判決賣方要原價買回,賣方隨後又將房屋出售。由於在兩年內交易不動產,符合奢侈稅規定,財政部說,仍必須繳交奢侈稅。
但此種狀況下,奢侈稅課稅期間如何計算引發爭議,財政部昨日發布函釋指出,賣方持有期間的計算,准將賣方原持有該海砂屋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產權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賦稅署副署長蕭村村說,這如同「銷貨退回」的概念。官員表示,也就是該房屋在那次移轉期間(產權登記在原買方的期間),不計算在課徵奢侈稅的課稅期間。
此件由國稅局向賦稅署陳報的海砂屋(即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
將海砂屋賣給他人,經發現後雙方打官司,法院判決賣方要原價買回,賣方隨後又將房屋出售。由於在兩年內交易不動產,符合奢侈稅規定,財政部說,仍必須繳交奢侈稅。
但此種狀況下,奢侈稅課稅期間如何計算引發爭議,財政部昨日發布函釋指出,賣方持有期間的計算,准將賣方原持有該海砂屋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產權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賦稅署副署長蕭村村說,這如同「銷貨退回」的概念。官員表示,也就是該房屋在那次移轉期間(產權登記在原買方的期間),不計算在課徵奢侈稅的課稅期間。
此件由國稅局向賦稅署陳報的海砂屋(即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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