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政治新聞-合併後各公所債、權高市概括承受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1月11日 上午12:05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之三條規定,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故縣市合併後,原鄉鎮市公所因已改制為區公所,其原所有債權、債務由市府概括承受、統收統支。
高市財政局指出,九十九年度原高雄縣各鄉鎮市總決算雖市庫現金結存約四十三‧五四億元,其中應扣除應付歲出款、鄉鎮市未償債務餘額等款項,縣市合併後,市府概括承受各公所之餘絀實際為十二‧八五億元。
縣市合併後,市府自有財源並
高市財政局指出,九十九年度原高雄縣各鄉鎮市總決算雖市庫現金結存約四十三‧五四億元,其中應扣除應付歲出款、鄉鎮市未償債務餘額等款項,縣市合併後,市府概括承受各公所之餘絀實際為十二‧八五億元。
縣市合併後,市府自有財源並
▼1則網友回應▼
-
kb 7秒前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