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投票日給薪、假? 不一定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1月12日 下午3:30
十四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針對該投票日到底應否給假或給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昨(六)日表示,該日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之應放假日,惟當日雇主是否應給勞工放假或給薪,尚須視勞工是否具有投票權及當日有無出勤義務來判斷。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考量勞工返鄉投票的路程及輪班狀況不一,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並提醒雇主
▼5則網友回應▼
  • 優質GDO  •  1小時39分前
    勞基法的規定:不適合某些雇主的做法~~說白一點~你要投票可以我放你假(需簽同意書)~~但是沒薪水~你不投票~就乖乖上班~~等下班在去投~~妳敢去檢舉~~馬上給你調單位~~讓你受不了辭職!!(對於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某些公司來說~~不適用勞基法~~)參考!!參考!!
  • 少爺你好  •  5日前
    可以看身份證的以投票章公司給領薪資以鼓勵全部員工去投票
  • D.S  •  5日前
    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哈~真是笑話 國營事業都沒有這種制度了還一般企業
  • 孤單在暗眠  •  5日前
    這是一篇笑話新聞給薪給假?不一定.....哈哈
  • Kate  •  3日前
    再增加一個"投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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