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前興銀背信案 王宣仁判刑定讞
中央社 - 2012年1月31日 下午2: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前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被控於87年時指示當時任禾豐集團執行長的張朝翔找人頭貸款達2億餘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張朝翔及配合辦理的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有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志雄於87年3月間得知有人有意取得中興銀行經營權,為保有王家經營權,遂要求張朝翔購買股票支持王家,以換取中興銀行日後繼續配合禾豐集團的貸款需求。
王志雄告知當時在中興銀行擔任總經理的王宣仁,並要求他配合辦理。張朝翔則找來月薪僅新台幣3至4萬餘元的4名員工為人頭,向中興銀行辦理共計2億5000萬元的信用貸款。張朝翔隨後指示不知情男子購入中興銀行股票
判決書指出,王志雄於87年3月間得知有人有意取得中興銀行經營權,為保有王家經營權,遂要求張朝翔購買股票支持王家,以換取中興銀行日後繼續配合禾豐集團的貸款需求。
王志雄告知當時在中興銀行擔任總經理的王宣仁,並要求他配合辦理。張朝翔則找來月薪僅新台幣3至4萬餘元的4名員工為人頭,向中興銀行辦理共計2億5000萬元的信用貸款。張朝翔隨後指示不知情男子購入中興銀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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