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保密分案 判決後才知承辦法官

中央社 - 2012年2月16日 下午9:52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存廢與否引發爭議。法界人士今天指出,現行保密分案的特色是,在案件判決前,除了承辦人員,其他人員均不知道誰是案件的承辦法官。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今天表示,最高法院應堅持保密分案;但司法院認為保密分案不等於審判獨立,「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則表示,保密分案應立刻就改。
最高法院於民國39年政府播遷來台後即建立保密分案制度。保密分案的設計採二階段分案,前階段分案股行政人員知道「編號案」及案件內容,無法得知案件分配情形;後階段分案法官能由「保密案號」,查照輪次表後,得知承辦法官,卻無法得知案件內容。
二階段的分案制度,如同兩支互有缺口的鑰匙,互相分工、箝制,兩支鑰匙必須合體,才能得知完整分案情形。因此,除了承辦法官外,其他人員均不知道每個案件由誰承辦。
1名曾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的法界人士指出,上訴至三審的案件送到最高法院後,審查庭認為符合上訴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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