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立院初審 人體研究須審核通過

中央社 - 2011年11月24日 下午5:33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4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明定人體研究計畫必須經過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並規範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查核權限。
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的人體研究法草案,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的研究。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要擬定計畫,並經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以上,包含法律人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2/5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審查會如果違反審查程序、利益迴避原則時,處新台幣6萬元到60萬元罰鍰。
審查會對於審查通過的計畫,在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如果發現研究者自行變更計畫內容,不良事件
▼1則網友回應▼
  • Charles 1月13日前
    這個法案實在太簡略 卻像緊箍咒綁死台灣正要起飛的生技產業及轉譯醫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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