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人體研究法草案 立院初審通過
台灣新生報 - 2011年11月25日 上午12:03
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的研究;明定人體研究計畫必須經過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並規範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查核權限。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要擬定計畫,並經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以上,包含法律人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2/5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審查會如果違反審查程序、利益迴避原則時,處6萬元─60萬元罰鍰。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要擬定計畫,並經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以上,包含法律人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2/5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審查會如果違反審查程序、利益迴避原則時,處6萬元─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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