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衛生署:受刑人也可活體器捐
中央社 - 2011年11月28日 下午8:12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8日電)行政院衛生署今天指出,不只是死囚,受刑人也可以活體捐贈器官,只要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親屬捐贈規定,且法務部同意受刑人出監赴醫院摘取器官。
死刑犯鄭金文捐腎給洗腎的姊姊,今天下午順利完成手術。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這是台灣第一宗死囚活體器官捐贈的案例,有期或無期徒刑受刑人活體捐贈器官的情況則未出現。
石崇良說,衛生署看待此事,是把鄭金文當成健康人,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條文,健康人可以活體捐贈腎、肝等器官,指定移植於5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
他表示,不
死刑犯鄭金文捐腎給洗腎的姊姊,今天下午順利完成手術。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這是台灣第一宗死囚活體器官捐贈的案例,有期或無期徒刑受刑人活體捐贈器官的情況則未出現。
石崇良說,衛生署看待此事,是把鄭金文當成健康人,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條文,健康人可以活體捐贈腎、肝等器官,指定移植於5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
他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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