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哺乳室非育嬰室 新北稽查改正

中央社 - 2011年12月6日 下午7:28
(中央社記者 陳至中新北市6日電)「 公共場所 母乳哺育條例」公布後,具一定規模的公共場所都得設置哺乳室。但新北市 衛生局稽查發現,許多業者將哺乳空間定名為「育嬰室」,已限期業者改為法定的「哺乳室」。
新北市轄內共有210處公共場所,依法必須設置哺乳室。衛生局11月起加強抽查大賣場、車站,其中12家仍不及格,大多是哺乳室標示不明顯,初來乍到的婦女很難找到,要求限期改善,否則處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罰鍰,經複查後已全數合格。
衛生局健康管理科承辦人員表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哺乳室必須「明顯標示」,衛生局依消費者的習慣,進一步訂出稽查標準,包括大樓樓層表及樓層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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