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人體研究須送審
台灣新生報 - 2011年12月10日 上午12:02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人體研究法,明訂人體研究計畫必須經過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明訂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查核權限。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人體研究法,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的研究。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要擬定計畫,並經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人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審查會如果違反審查程序、利益迴避原則時,處新台幣六萬到六十萬元罰鍰。
審查會對於審查通過的計畫,在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如果發現研究者自行變更計畫內容,不良事件發生的頻率或嚴重程度異常,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人體研究法,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的研究。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要擬定計畫,並經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人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審查會如果違反審查程序、利益迴避原則時,處新台幣六萬到六十萬元罰鍰。
審查會對於審查通過的計畫,在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如果發現研究者自行變更計畫內容,不良事件發生的頻率或嚴重程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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