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麻醉劑大象針 非醫師不得使用

中央社 - 2011年12月13日 下午6:44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13日電)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天表示,麻醉劑「大象針」屬於醫師處方用藥且是第四級管制藥品,僅能由醫師使用,若私自注射不當容易致死;藥商、藥局不得違法販售。
食藥局管制藥品組副組長許炳章表示,台中地檢署5月偵破台中地區從民國96年至99年期間,發生數起因施打「大象針」過量致死案例,藥品來源為不肖藥商及業務員將大象針非法販賣到藥局,再轉賣給有毒癮的民眾,造成使用者發生致死傷害。
許炳章表示,大象針成分為Thi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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