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生活新聞-伴侶法制化 才能保障同志權益

台灣立報 - 2012年1月5日 下午9:22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由於我國目前沒有任何相關法律保障同志婚姻或伴侶關係,造成許多同志或伴侶在權益上受到損害。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監事、律師王晴怡指出,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況下,這些家庭的小孩也往往面臨權益受損的情況。
台灣社會上除了異性戀婚姻所組成的家庭外,許多非婚家庭不符法律規範而成為化外之民,這樣的家庭型態包括異性戀非婚伴侶(事實上夫妻)、同志伴侶等,其中甚至也有小孩成長其中。王晴怡表示,異性戀婚姻不應該是成家的唯一選項,即使是異性戀者,也未必選擇婚姻;而同志伴侶,更是連婚姻選項都不可得。
同志難婚 權益盡失
同志或伴侶由於沒有被法律認可的身分,無法成為對方的保險受益人、在一方彌留的時候無法代簽手術同意書、無法享有優惠房貸、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卻被戶政稱為「寄居」,這些影響所及廣布於生活的各個層面,不勝枚舉。
王晴怡表示,當伴侶分手時,法律上一如陌生人,不需要負任何責任,讓同志或伴侶家庭的情況更是處境艱難。以女同志家庭為例,例如小孩已經與生母的伴侶建立長期的照顧關係,但假如小孩的生母過世,小孩將被迫與長期照顧者,也就是生母的伴侶分離,電影《不能沒有你》的劇情非常可能發生在同志家庭裡。
王晴怡自己就接觸過這樣的真實案例:老年的異性戀非婚伴侶A與B濃情密意時,A把房子登記在B名下,大多收入也都給了B。後來A不幸出了嚴重車禍,身體癱瘓,B卻棄A於不顧。由於A與B是法律上的陌生人,面對龐大的醫藥費,A卻沒有請求B支付照顧費用的權利。
另一案例則是發生在同志家庭中:女同志媽媽D跟E在一起的時候,以人工生殖的方式由D生下小孩。不久後E與D分手,由於沒有血緣關係的E不是小孩
▼1則網友回應▼
  • 淫人妻女笑呵呵 11小時前
    GAY不是天天搞雜交
    伴侶法又有啥意義
    應該是搞性伴侶法吧,就是害人得性病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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