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拒鑑賞被罰 Google訴願吞敗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2月8日 上午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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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爭訟超過半年的Google(谷歌) Android停止銷售付費軟體事件,出現重大轉折,北市府證實已收到經濟部訴願決定,認定Google拒絕提供消費者7天鑑賞期違法,臺北市政府裁罰Google百萬元「合法正當」。
北市府指出,經濟部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
葉慶元說明,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肇因於消保費強制規定,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7日的猶豫(鑑賞)期,手機應用軟體之銷售者也適用。
而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非單純的交易平台,因此必須
▼5則網友回應▼
  • mustang5_ms4  •  台北, 臺灣  •  9日前
    瞎爆了, 昨天我還在想, 為什麼我在網路上買的書不能有七天鑑賞期? 購買前只有簡介, 我怎麼知道他簡介寫的這麼漂亮, 內容卻這麼爛. 封面這麼漂亮, 內文卻亂七八糟.
    不合時代的法令就應該修改, 而不是墨守成規阻礙事物的進步.
  • Bonbon  •  台北, 臺灣  •  8日前
    我買i-pad2時, 也被告知無七天鑑賞期啊!
  • 寶井秀人  •  台中市, 臺灣  •  9日前
    我是消費者,但站在APP開發商的角度,這七天鑑賞期,實在非常不合理,台灣法律的依據,是要保障消費者"合法"的權益,但是應該不是像這樣無限上綱吧?這樣誰還敢開發更多優質的APP程式?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結果消費者買回去第六天退貨,光說有心人士破解還不夠,APP本身就是圖個新鮮感,難道你會把玩個三四年再說?很多制度都沒有經過審慎的評估再下決定!

    不是所有在"網路"上購買的任何東西,都適用七天鑑賞期的!
    這真的是除了聽過"內褲"適用七天鑑賞期之外(還不是"整理"完後交由下個消費者"試穿")

    APP這更瞎...還讓不讓中小開發商活下去阿?
  • 可樂  •  Jersey City, United States  •  8日前
    台北市政府真的是........$%&$*%*%#$@^$#.......谷鴿我不曉得,但是蘋果app原本是30天內申訴皆可退費,台北市政府要它改成7天,當然爽歪歪的一口答應......
  • McDoohan  •  台北, 臺灣  •  8日前
    簡單解決就是給下載試用如要繼續就是付費要不就是軟體無效,這種步驟也是很頻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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