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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短
所謂的違反競爭條款 是想綁死人嗎? 還是當初離職時 有給當事人大量的離職金 或簽下勿到對手陣營上班的合約?
好險不是待過鴻海,不然連司機都當不成了
只要不竊取機密文件 不牽涉到智慧財產權 應該都給予允許?
告的好 希望能告的成 免的這個忘恩負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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