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高屏大湖變更程序又惹爭議 環委要求改做環差分析
環境資訊中心 - 2012年2月14日 上午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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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照片高屏大湖變更程序又惹爭議 環委要求改做環差分析
「環境報導」2012年2月14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高屏大湖」(過去稱吉洋人工湖),在環評通過10年後又重啟開發計畫,不過事隔10年、其間又經歷八八水災,不論時空、環境都已有巨變,但很意外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昨天送到環保署審查的變更案,竟然只用簡單的「變更內容對照表」,主席、成大地球科學所教授林慶偉在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認為高屏大湖變更案不應如此簡略,要求改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事實上近半年來,許多開發案的變更都只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而且頗有流行趨勢,但究竟這樣處理環評變更是否洽當過去少有主席提出質疑,昨天的決議等於是讓未來涉環評變更開發案的處理方式有正本清源的機會。 環境已有大改變 變更做法太簡略
依「環評法16條之1」規定,一個開發案核發許可後三年未開發,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而這樣的變更涉及環保事項時該如何處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規定有四個等級。
一是「重做環評」,等於環評程序重頭來(細則38條另有規定那些情況要重做環評)。二是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三是「變更內容對照表」,但前提是「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汙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四是只做「備查」。
而這四個等級應做的調查也完全不同,等級愈低開發單位要做的調查就愈少。
高屏大湖案於2002年7月通過環評、2004年12月行政院核訂,直到現在才重啟開發,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因此今天水利署南水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以及「變更內容對照表」合併案審查。 程序惹爭議 水利署早有惡例
事實上,水利署在處理高屏大湖這個備受矚目
「環境報導」2012年2月14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高屏大湖」(過去稱吉洋人工湖),在環評通過10年後又重啟開發計畫,不過事隔10年、其間又經歷八八水災,不論時空、環境都已有巨變,但很意外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昨天送到環保署審查的變更案,竟然只用簡單的「變更內容對照表」,主席、成大地球科學所教授林慶偉在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認為高屏大湖變更案不應如此簡略,要求改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事實上近半年來,許多開發案的變更都只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而且頗有流行趨勢,但究竟這樣處理環評變更是否洽當過去少有主席提出質疑,昨天的決議等於是讓未來涉環評變更開發案的處理方式有正本清源的機會。 環境已有大改變 變更做法太簡略
依「環評法16條之1」規定,一個開發案核發許可後三年未開發,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而這樣的變更涉及環保事項時該如何處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規定有四個等級。
一是「重做環評」,等於環評程序重頭來(細則38條另有規定那些情況要重做環評)。二是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三是「變更內容對照表」,但前提是「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汙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四是只做「備查」。
而這四個等級應做的調查也完全不同,等級愈低開發單位要做的調查就愈少。
高屏大湖案於2002年7月通過環評、2004年12月行政院核訂,直到現在才重啟開發,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因此今天水利署南水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以及「變更內容對照表」合併案審查。 程序惹爭議 水利署早有惡例
事實上,水利署在處理高屏大湖這個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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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欺負惡人,你敢欺負比你兇的,還是你只是個欺善 ... • 1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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