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要脅女網友並性侵 男判6年半

中央社 - 2012年2月15日 下午8:2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鍾姓男子與女網友碰面發生性關係後,以握有兩人親密照要脅見面否則將照片外流,女方赴約後卻遭鍾男性侵得逞。板橋地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鍾男6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38歲的鍾男在民國95年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被害的女大學生,兩人用MSN、手機連絡多時,女大生去年9月間北上與鍾男見面,在鍾男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住處過夜多天,期間兩人發生性行為。
鍾男事後認定女大生為女友,禁止女子與其他男子往來,女子認為無理而拒絕,鍾男妒火中燒,要求女子北上與他見面,並
▼5則網友回應▼
  • 精臃  •  台北, 臺灣  •  1日1小時前
    男的怪女的也怪這世界更怪
  • 聖狄雅各  •  台北, 臺灣  •  1日0小時前
    無聊的新聞,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挨不住就告...不知道是有什麼好報的
  • 阿興  •  台北, 臺灣  •  23小時前
    摸的被害人爽沒事.不爽就是造成被害人身心不舒服.挨告
  • kimurabonsai  •  21小時前
    男方精蟲上腦~~女方放蕩不羈~~這種組合有啥好報導??女方比較無辜??因為她想多性伴侶~~不想固定~~??
  • raymond  •  台北, 臺灣  •  21小時前
    兩敗俱傷
    同歸於盡
    玉石俱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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