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緊急事件,救人一命,不做CPR當下損失一命!也不能因成功率不高而放棄!!
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法律似乎有保障作CPR誤使人肋骨斷掉的免責!?印象中好像有...
值得表揚 勇氣可嘉 嘉獎壹支!
好孩子..
每日新聞摘要&網友評論分享
talk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