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政治新聞-蓋違建 須自行拆除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2月2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內政部日昨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明定違規者應「自行拆除」、「恢復原狀」,草案將於近期送行政院討論。另也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案,明定違章建築的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依據監察院的調查意見,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的思維,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對此,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通常只有當那些「程序違建」者申請補辦建照時,才會執行罰鍰。
為讓違規者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也擬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的部分,另加
內政部日昨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明定違規者應「自行拆除」、「恢復原狀」,草案將於近期送行政院討論。另也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案,明定違章建築的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依據監察院的調查意見,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的思維,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對此,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通常只有當那些「程序違建」者申請補辦建照時,才會執行罰鍰。
為讓違規者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也擬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的部分,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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