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失業再認定 須提出月內求職紀錄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1日 上午4:25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為了避免失業給付遭濫領,勞委會近期研擬修訂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從嚴規範失業給付相關規定。主要修正方向有二,其一就是失業給付請求權有兩年,但進行失業再認定的求職紀錄,必須是一個月內的求職紀錄;另若因生病請別人代辦失業再認定,以一次為限。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勞工若因非自願性離職,均可向勞委會請領失業給付津貼,請領金額為最近半年勞保投保薪資的六成,最多可領半年。不過勞委會發現,由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勞工須提供兩個以上的求職失敗紀錄,結果有勞工提供半年前求職失敗的紀錄。
為了避免濫領,勞委會官員表示,近期
▼3則網友回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alknews 的頭像
    talknews

    每日新聞摘要&網友評論分享

    talk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