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第49條 雙重課稅疑慮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2月24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魏喬怡】
金控法第49條的主要爭議,來自金控與子公司之間連結稅制。主要是台北市國稅局認定金控投資子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不能認列為費用扣抵稅額,要求14家金控於2003~2007年連續5年度應補稅。
該案關鍵在於當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時,政府特別以連結稅制獎勵成立金控,國稅局對連結稅制的計算方式規定為,金控旗下子公司自行先報稅,核定1次,金控公司也要報稅,再核定1次,接著金控全部子公司再和金控公司「連結」報稅,子公司和金控盈虧可以互抵,並再核定1次,前後共核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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