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陳錫蕃:檢方辦案不涉司法獨立

中央社 - 2012年2月17日 下午5:01
(中央社台北17日電)國人常將檢方辦案視為司法獨立範疇,將檢察官開始偵辦案件當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陳錫蕃認為,這是因為在中英互譯法律辭彙時有誤解,必須澄清。
曾從事外交工作多年並對法學有深入研究的陳錫蕃,本週在中央社國際新聞網站「全球瞭望」(http://global.cna.com.tw/)名家論壇撰文,對幾個常見易產生混淆有關司法的概念加以說明。
陳文全文如下:
「前兩周,筆者針對喧騰一時的劉姍姍案和藝人川島茉樹代(Makiyo)乙案撰文,分別闡釋豁免權(immunity)和重傷害罪,其中提及某些法律辭彙,隨附英譯或拉丁文原文,以供讀者參照。鑒於我為大陸法(Continental Law)系國家,與英美法(Anglo-American Law)系不同,國人在中英互譯法律辭彙時有誤解,媒體尤然,故撰本文就幾個常見易產生混淆的概念試加以說明。
首先談到「司法」和「司法官」,此兩者是國人在中英互譯時最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今日世界上民主國家的司法(judiciary)乃源自於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在行政、立法權之外。以美國為例,judiciary專指法院及法官,不包括檢察官(prosecutor),所以司法獨立(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一詞就是指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亦可稱為審判獨立。同理,我國司法院英譯為Judicial Yuan。
不過在台灣卻常見有人將檢方辦案也列為司法獨立的範疇,殊不知檢察官隸屬於行政系統(即法務部,在美國為聯邦司法部),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並承上級指揮辦案,故檢察官在訴訟上係代表政府行使職權,但也不能與司法獨立(審判獨立)混為一談。惟在職稱方面,美國司法部長為AttorneyGeneral,副部長為Deputy Attorney General,至於第三號人物職稱為Solicitor General,係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開庭時,代表政府出庭之檢察官。
我國法務部或美國聯邦司法部都稱為Ministry ofJustice或Justice Department。查「美國文粹大辭典」(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justice除作公平、正義解,其眾多解釋中有關司法之義是法律的執行與程序(the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dure oflaw),亦可解為司法行政事務。由此可知judiciary與justice兩者有根本上的差異,不能等同視之;換言之,judiciary一字很清楚地並無涉於檢察官。惟有一例外,有別於美國一般法官稱為judge,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稱為Justice,惟此係職稱,與司法或司法行政無涉。
在我國司法一詞內涵不明確,主要原因有二:一為我國古代地方行政首長身兼判官審案,例如知縣、知府、巡撫等;二為司法人員特考是我國目前就司法院及法務部「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晉用的唯一管道,凡經考試錄取為「司法官」者,至法務部所轄司法官訓練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完成後再行分發為法官或檢察官,採一條鞭政策,無分軒輊。惟分發為法官者嗣再經司法院所屬司法人員研習所的在職訓練。
其次,談何謂進入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ss)。在英美法系中,司法程序所指的是法院審理的階段(拉丁文為sub judice,英譯為before a judge,即在法官面前),不包含檢察官對案件偵查和起訴,更不包括調查或警察機關之辦案,故在檢察官偵結起訴並將案件移送至法院審理之後,才算是進入司法程序。至於有國人將檢察官開始偵辦案件當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解,恐怕也是囿於司法在中文裡的意義不夠明確所致。
在美國任何法律案件
▼0則網友回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alknews 的頭像
      talknews

      每日新聞摘要&網友評論分享

      talk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