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假鑽換真鑽 假貴婦遭判2年2月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2月21日 下午5:13
去年百貨公司週年慶,台北市傳出有多家知名品牌珠寶專櫃,被一名假貴婦、邱姓女子,以假鑽飾掉包的詐騙案。台北地院審理後,以詐欺取財、竊盜等罪,合併判處嫌犯兩年兩個月。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現年三十五歲、有詐欺前科的邱姓女子,從去年十一月中旬開始,趁著台北市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人潮眾多期間,提著名牌包、帶著市價差不多三百五十元左右的珠寶,到百貨裡的知名珠寶品牌專櫃逛街。她一進店內會先向櫃員指定要挑選一克拉鑽飾或
▼2則網友回應▼
  • 法律專業的天空  •  2日7小時前
    、證據、證物要合乎法律行為,只有努力的舉證在 法律的範圍的責任,才會被 法律所採信,才會有檢法 自由心證 的法律的 依據產生。說一些你認為很重要的事情,但是法律採信於 證據、證詞,當事人如何的面對官司壓力依法舉證.
  • jass  •  台北, 臺灣  •  3日前
    一審重判...三審吃不吃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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