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遠傳併和信商譽案 稅局再敗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2月24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遠傳併和信商譽攤銷爭訟,台北市國稅局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最高行再審合議庭認定,國稅局無法舉證遠傳併購案商譽價值低估,駁回再審訴訟。
最高行再審合議庭審判長林茂權等5人是在本月16日作出對台北市國稅局敗訴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行第六合議庭並未引用該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去年12月作出的決議文。
按該決議內容,舉證責任應由納稅義務人遠傳負責,但第六合議庭判決指出,遠傳已對資產價值作出估價,稅捐機關認為遠傳值價偏低,就應負舉證責任。
判決理由指出,遠傳以併購日資產公平價格作估價,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即使低估,國稅局也不能將全部商譽價值攤銷剔除,也不能僅因懷疑,而將商譽
遠傳併和信商譽攤銷爭訟,台北市國稅局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最高行再審合議庭認定,國稅局無法舉證遠傳併購案商譽價值低估,駁回再審訴訟。
最高行再審合議庭審判長林茂權等5人是在本月16日作出對台北市國稅局敗訴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行第六合議庭並未引用該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去年12月作出的決議文。
按該決議內容,舉證責任應由納稅義務人遠傳負責,但第六合議庭判決指出,遠傳已對資產價值作出估價,稅捐機關認為遠傳值價偏低,就應負舉證責任。
判決理由指出,遠傳以併購日資產公平價格作估價,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即使低估,國稅局也不能將全部商譽價值攤銷剔除,也不能僅因懷疑,而將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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