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美擴大強暴定義 男列被害人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潘勛╱綜合報導】
美國聯邦政府六日宣布修改一九二○年代以來對「強暴」罪行的定義,擴大被害人的界定,使男性與女性一樣也可能成為被害人,性侵方式也納入強迫口交、肛交;凡被害人不同意或無法表示同意,不管原因為何,加害人的行為皆列入強暴犯行。
美國聯邦過去對強暴犯行的定義,僅局限在男性陰莖強制插入女性陰道,所以許多其他性侵方式,依更現代定義為強暴犯行者,都沒含括在內
▼4則網友回應▼
  • marco 13小時前
    現今民主制度的敗筆,是讓人民(雇主).與受雇人--(軍、公、教、國營人員)共同參與選舉,執政者先以人民血汗"合法"賄絡軍公教國營事業員工,即可球員兼裁判,奴化人民。如此的"僞民主"導致經濟學家Samir Amin所說:當你只能投票而投票又沒什麼用的時候,即是「民主的衰敗」。選舉權是「人民(雇主)對受雇人的裁判權」,故必須廢除軍公教,國營事業員工之選舉權,如此裁判權才能回歸人民,社會才有真民主。~轉貼
  • 星kamezo 13小時前
    台灣法律強制性交罪早就沒有分男女了,而且規定的內容比美國縝密很多,把各種可能的性侵態樣都包括進去了
    其實'大部分大陸法系的國家早就都改了,美國因為是不成文法,以判例為主,加上分成很多州,意見整合較慢
    不懂就不要在那邊批評,不是甚麼都別人比較好,有些東西我們比人家先進很多
  • 蒼天翔雲 13小時前
    這才叫男女平等~!本來就該如此,難道就不會有成年女性去性侵9~12歲的正太(小男童)嗎?
  • Sky 15小時前
    這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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