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前員警A千元 判3年確定
中央社 - 2012年2月24日 下午4:27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前員警楊姓男子保管人犯財物時,利用辦公桌掩護,摸走新台幣1000元。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3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原本任職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的楊姓男子,於民國99年4月間擔任內房勤務時,利用辦公桌掩護,將1名葉姓男子的財物收發保管袋放在桌下,避開監視器,趁隙拿走1000元。
葉男領回財物保管袋並清點時,發現財物短少,他主張曾看到楊男將牛皮紙袋放在桌下翻動;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楊男的異常舉動,將全案移交檢察官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楊男辯稱他是為計算訂早餐的人數,才清點財務收發保管袋數量,又主張自己把
判決書指出,原本任職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的楊姓男子,於民國99年4月間擔任內房勤務時,利用辦公桌掩護,將1名葉姓男子的財物收發保管袋放在桌下,避開監視器,趁隙拿走1000元。
葉男領回財物保管袋並清點時,發現財物短少,他主張曾看到楊男將牛皮紙袋放在桌下翻動;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楊男的異常舉動,將全案移交檢察官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楊男辯稱他是為計算訂早餐的人數,才清點財務收發保管袋數量,又主張自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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