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地方新聞-摸走店員手機 超商外被攔下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18日 上午4:37
〔自由時報記者卓冠廷/新北報導〕昨天上午,40歲男子林宏斌進超商消費,在收銀機旁看到一支iPhone4手機,竟順手牽羊;被店員與店員友人發現後,當街扭打,林嫌被隨後趕到現場的警方逮獲,依強盜罪送辦。
新北市中和第二警分局說,案發地點在中和區員山路某便利商店,當時林嫌發現店員將iPhone4手機放在收銀機旁,順手就將手機拿走,被店員與店員友人看到,
▼1則網友回應▼
  • 戰艦大和  •  台北, 臺灣  •  1日13小時前
    警察的法學常識這麼弱嗎?刑法概要是讀假的吧!
    嫌疑人僅能依照「竊盜罪」移送,「護贓行為」不構成強盜罪的要件,強盜與竊盜的分別,是取得贓物過程是否使被害人的行動意志遭受剝奪或限制。
    媒體也真是的,不翻翻六法就跟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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