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地方新聞-中科三期案 /環團訴請2光電廠停工 敗訴定讞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4日 上午4:33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劉力仁、張軒哲/綜合報導〕中科三期的環評案,環保人士、居民以中科三期於「九十五年環評審查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等理由,訴請環保署應命令友達光電、旭能光電兩家進駐廠商全面停工,及依法裁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理由並不充足,昨判環保團體、居民敗訴定讞。
環保團體、台中后里居民主張,中科三期於九十五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審查結論,已於九十九年一月遭撤銷確定,且友達、旭能光電若繼續開發行為,對農民灌溉、居民用水、健康,造成的危害將隨之增加,因此訴請法院,要求友達、旭能光電等兩家廠商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也應依環評法,裁罰兩廠商各一百五十萬元。
環保署指出,友達、旭能光電兩廠商是九十七年間申請中科三期開發許可,環保署是依據「九十六年環評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同意免辦理環評,因為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乃於法有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環保團體、居民敗訴,原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友達等兩家廠商是獲環保署同意免實施環
環保團體、台中后里居民主張,中科三期於九十五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審查結論,已於九十九年一月遭撤銷確定,且友達、旭能光電若繼續開發行為,對農民灌溉、居民用水、健康,造成的危害將隨之增加,因此訴請法院,要求友達、旭能光電等兩家廠商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也應依環評法,裁罰兩廠商各一百五十萬元。
環保署指出,友達、旭能光電兩廠商是九十七年間申請中科三期開發許可,環保署是依據「九十六年環評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同意免辦理環評,因為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乃於法有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環保團體、居民敗訴,原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友達等兩家廠商是獲環保署同意免實施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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