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性侵醉女致死 男判10年2月
中央社 - 2012年3月4日 下午1:09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柯姓男子趁一名女性友人喝醉,脫她褲子後以手指性侵得逞;女子不勝酒力,想反抗逃離時從椅子跌落,頭撞石頭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罪判柯姓男子10年2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76歲的柯姓男子與受害女子是朋友關係,兩人常在台北縣新莊市(現為新北市新莊區)某公園飲酒聊天;柯男於民國99年2月間與女子一起飲酒,並趁女子喝醉、意識不清時,強行摸女子胸部還脫她褲子,以手指性侵得逞。
柯男不理會女子多次拒絕撫摸,女子起身想離開時摔落椅下,頭部撞擊步道上的石頭出血休克死亡。
檢方偵訊時,柯男坦承有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也承認女
判決書指出,76歲的柯姓男子與受害女子是朋友關係,兩人常在台北縣新莊市(現為新北市新莊區)某公園飲酒聊天;柯男於民國99年2月間與女子一起飲酒,並趁女子喝醉、意識不清時,強行摸女子胸部還脫她褲子,以手指性侵得逞。
柯男不理會女子多次拒絕撫摸,女子起身想離開時摔落椅下,頭部撞擊步道上的石頭出血休克死亡。
檢方偵訊時,柯男坦承有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也承認女
▼5則網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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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6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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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星 •
年紀不能用來當作性侵的藉口
何況又不是沒有是非分辨能力的幼童
以此想脫罪會不會太牽强了
就算性功能有障礙的話
用身體 或者言語騷擾被害人 以致被害人身體或感官出現不適者
對被害人都是一輩子的傷害
這種人就應該關起來 或者強制治療
否則對於社會或者是被害人都是一種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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