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性侵醉女致死 男判10年2月

中央社 - 2012年3月4日 下午1:09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柯姓男子趁一名女性友人喝醉,脫她褲子後以手指性侵得逞;女子不勝酒力,想反抗逃離時從椅子跌落,頭撞石頭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罪判柯姓男子10年2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76歲的柯姓男子與受害女子是朋友關係,兩人常在台北縣新莊市(現為新北市新莊區)某公園飲酒聊天;柯男於民國99年2月間與女子一起飲酒,並趁女子喝醉、意識不清時,強行摸女子胸部還脫她褲子,以手指性侵得逞。
柯男不理會女子多次拒絕撫摸,女子起身想離開時摔落椅下,頭部撞擊步道上的石頭出血休克死亡。
檢方偵訊時,柯男坦承有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也承認女
▼5則網友回應▼
  • 99  •  6小時前
    台灣的法律跟法官.越來越無能.難怪每天犯罪越來越多.根本沒在怕的麻.
  • 凱門鱷  •  26分前
    老不修?
  •  •  7小時前
    70幾歲還這麼色胚!
  • 南極星  •  7小時前
    年紀不能用來當作性侵的藉口
    何況又不是沒有是非分辨能力的幼童

    以此想脫罪會不會太牽强了
    就算性功能有障礙的話
    用身體 或者言語騷擾被害人 以致被害人身體或感官出現不適者
    對被害人都是一輩子的傷害
    這種人就應該關起來 或者強制治療
    否則對於社會或者是被害人都是一種危害
  • 小郭  •  Tao Yuan Shi, Taiwan  •  7小時前
    真的是什麼樣的人都有.都快抬去種ㄋ還那麼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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