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非薪資所得 夫妻「稅」一起違憲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1日 上午4:28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盧冠誠/台北報導〕所得稅法中的「懲罰婚姻條款」,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的條文違憲,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最慢應於兩年內失效。財政部表示會儘快修法改正。
懲罰婚姻條款 違平等原則
本釋憲案所謂的「非薪資所得」定義,司法院指出,通常是投資獲利,包括股票、債券或基金等利息收入;大法官會議同時也認定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公函,因與「懲罰婚姻條款」相關,也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不能再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所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將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避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相關條文 最慢兩年內失效
假設無薪資所得頂客族夫妻,扣除二十七萬元利息所得扣除額後,先生去年有四百萬元不動產交易所得,太太則有一百萬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若採分開申報,每年可節省稅金二十三萬餘元。
▼5則網友回應▼
  • 免費註冊體驗有電腦就搞定一切  •  9小時前
    「稅」
  • 6677889  •  19小時前
    實際上婚姻本來說是一種懲罰,有小孩更是加重~~政府根本就沒有照顧已婚族,甚至有小孩的也沒被照顧,難怪不結婚,不生小孩的很多~~難道不知小孩是社會安定的力量嗎!?否則在過十~二十年就知道,這個社會誰來養,且為了自己的小孩,就會比較關心未來的政治、環境、生活等,希望有美好的未來留給下一代....(比較上)
  • 感恩  •  14小時前
    要不要定個:夫妻薪資所得有相互告知義務,否則一方得提出解除婚約,所以要税在一起嗎?民法不是規定夫妻可以採分別財產制?
  • 你好嗎  •  21小時前
    國稅局要想名目收小老百姓的錢很容易 而且會不惜成本的想破腦筋 可是對財團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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