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金控留才 限制型股票不管用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3月4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今年即可望上路,作為公開發行公司留才重要工具,但金控公司若要發行限制型股票,恐無多大用處。金管會3日發出說明,強調限制型股票是依公司法發行,發行對象不包括從屬公司,僅限自家公司員工,因此金控公司若發行限制型股票,只能發給金控下員工,子公司員工並不適用。
限制型股票即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可以無償提供給員工,但會限制相關條件,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定年期、工作表現達一定標準等,股票才能解除限制,讓員工可在市場上賣出或享相關應有權利;公開發行公司若發行限制型股票,既可留才,且發行成本即是股票給予員工日當天的收盤價,再扣除權利受限的折價因素後的公允價值,可在限制期間分年認列,每年成本也可大減。
但金管會昨日的說明首度強調,限制型股票是依據公司法第267條,依經濟部曾發出的解釋函來解釋,267條發放對象並未包含從屬公司,僅可以是公開發行的自家公司員工。
這項解釋衝擊最大即是16家金控公司,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今年即可望上路,作為公開發行公司留才重要工具,但金控公司若要發行限制型股票,恐無多大用處。金管會3日發出說明,強調限制型股票是依公司法發行,發行對象不包括從屬公司,僅限自家公司員工,因此金控公司若發行限制型股票,只能發給金控下員工,子公司員工並不適用。
限制型股票即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可以無償提供給員工,但會限制相關條件,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定年期、工作表現達一定標準等,股票才能解除限制,讓員工可在市場上賣出或享相關應有權利;公開發行公司若發行限制型股票,既可留才,且發行成本即是股票給予員工日當天的收盤價,再扣除權利受限的折價因素後的公允價值,可在限制期間分年認列,每年成本也可大減。
但金管會昨日的說明首度強調,限制型股票是依據公司法第267條,依經濟部曾發出的解釋函來解釋,267條發放對象並未包含從屬公司,僅可以是公開發行的自家公司員工。
這項解釋衝擊最大即是16家金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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