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法律觀點/拉開窗簾 恐涉公然猥褻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8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 在台鐵列車上辦性愛趴有無觸法?律師認為,若當事人辦事時故意拉開火車車窗窗簾供人觀賞,恐共同涉及公然猥褻罪,最高可處1年徒刑,參加者則可能另涉「社會秩序維護法」。而主辦單位收門票提供性交易,恐涉及媒介性交易罪,最高可判5年、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張景源昨分析,本案是否構成公然猥褻,關鍵在於舉辦性愛派對處,是否能讓不特定人看到,如果列車車廂鎖上、車窗關上及窗簾拉上,理論上大家都看不到,在法律上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公然猥褻罪;反之,則有公然猥褻之疑慮。
若收門票營利 罪更重
他另分析,主辦人若意圖營利,收費仲介雙方在車廂裡進行性行為,法律上可能構成媒介營利性交易,該罪比較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張景源昨分析,本案是否構成公然猥褻,關鍵在於舉辦性愛派對處,是否能讓不特定人看到,如果列車車廂鎖上、車窗關上及窗簾拉上,理論上大家都看不到,在法律上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公然猥褻罪;反之,則有公然猥褻之疑慮。
若收門票營利 罪更重
他另分析,主辦人若意圖營利,收費仲介雙方在車廂裡進行性行為,法律上可能構成媒介營利性交易,該罪比較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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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p • Ping Dong Shi, Taiwan • 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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