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沒辦環境教育 監院、法院違法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4日 上午4:24
環署發函限期辦理 否則首長須講習
〔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林恕暉、項程鎮/綜合報導〕去年六月五日上路的環境教育法,規定政府機關及高中以下學生,每年應實施四小時環境教育課程,環保署統計,九成七學校機關都依法實施,但包括監察院、法院在內四百三十四個機關及學校仍未實施,日前開出限期辦理通知書,三個月內若仍不辦理,除罰鍰外,機關首長、校長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還要上一至八小時環境講習。
環保署統計全國應申報的七千三百三十一個機關,有四百三十四個機關違法。其中監察院,彰化、嘉義、台南、基隆、高雄等地方法院,去年都沒有實施環境教育,名列環保署違規榜單之中。
分析各縣市實施環境教育成效,澎湖縣各機關百分之百實施,表現最佳;其次為雲林縣九十九.七一%;最低的是連江縣,僅八成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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