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地方新聞-人身保險 金管會:保戶有10天契撤期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8日 上午4:23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表示,購買兩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保戶擁有「契約撤銷權」,即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十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以取消;金管會強調,民眾應把握「十天黃金期」,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期限內提出 業者須無條件退費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指出,國人近年來,以人壽保險做為風險移轉的工具越來越普遍,而壽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使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對保險業者提供保險契約,保戶享有十天的撤銷期間;民眾只要在期限內提出,業者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曾玉瓊說,若購買壽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注意兩大相關事項,首先是契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保戶在收
期限內提出 業者須無條件退費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指出,國人近年來,以人壽保險做為風險移轉的工具越來越普遍,而壽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使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對保險業者提供保險契約,保戶享有十天的撤銷期間;民眾只要在期限內提出,業者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曾玉瓊說,若購買壽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注意兩大相關事項,首先是契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保戶在收
▼0則網友回應▼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