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公共場所餵母乳他人不得驅趕

台灣新生報 - 2011年11月21日 上午12:26
媒體近日報導,有母親在公園餵母乳遭員警驅趕,國民健康局指出,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已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一步瞭解查辦。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李翠鳳組長表示,全國共有一千五百二十四固場所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目前已有近八成設置完成,兩成尚未完成,有些
▼3則網友回應▼
  • 貓王 1月16日前
    台灣警察欺負手無寸鐵的國民最行
    但碰到高官或是黑道就躲起來真是爛阿
  • 無奈 29日前
    動動腦嘛!用一塊通風的布遮掩不就好了,怎麼爭議這麼多
  • hwp 1月13日前
    去,什麼狗屎法條,那為何西施露奶就不行,看板露奶就不行?!或許有人會以後兩者有妨害風俗之嫌,但我也可以用藝術的眼光去解釋!!當眾掏奶來餵就只會讓人覺得有母愛的感覺,而沒有色情的連想(我想這女的如果長得漂亮,不性連想都難)?!顯然又在搞雙重標準!!同樣露奶,同樣有兩種解釋,為何就只有一種可以做?!我就看過一個女人當我面前掏奶餵奶,但沒有母愛的感覺,只覺得噁心,因為那女的不但臉長得醜,連奶都長得抱歉,這東西還敢當眾掏出來,真是污辱我的眼睛!!不用罵我,人有千百種,我對餵母奶這件事,通常只有一種想法,看那個女的長的漂不漂亮,奶長得正不正,而不做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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