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健康新聞-立院三讀 放寬藥局賣醫療器材

中央社 - 2011年11月22日 上午10:33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部份條文,未來藥局的藥師販賣一定範圍的醫療器材,不需要另外申請執照。
民國96年之前,社區藥局要另外申辦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才能販賣醫療器材,為減少社區藥局困擾以及稅務機關誤解,96年修改藥師法第15條,明定藥師得販售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但因為相關條文沒有跟著修改,因此實務上縣市衛生局依舊主張藥師要在藥局販賣醫療器材,須另外申請執照。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提案修改藥
▼1則網友回應▼
  • gaven 1月15日前
    我要能在超商買退燒藥或止痛藥,否則三更半夜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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