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經新聞-富邦銀二審輸雷曼亞洲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29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跨國集團母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子公司沒有對母公司債務為必然連帶負擔的責任;台北富邦銀行對美國雷曼兄弟公司雖有債權,但不能因此扣留其子公司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公司,在台灣高鐵聯貸案中應得的利息。
高院昨天判決指出,在高鐵聯貸案中,台北富邦銀應給付美國雷曼兄弟亞洲1億9,835萬5,808元及利息。
台北富邦銀在訴訟中指出,該行對於雷曼兄弟集團,還有未獲清償的債權至少達1,000萬美元,該行因此先以1,000萬美元的債權主張抵銷其所代收高鐵支付的利息,很合理。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跨國集團母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子公司沒有對母公司債務為必然連帶負擔的責任;台北富邦銀行對美國雷曼兄弟公司雖有債權,但不能因此扣留其子公司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公司,在台灣高鐵聯貸案中應得的利息。
高院昨天判決指出,在高鐵聯貸案中,台北富邦銀應給付美國雷曼兄弟亞洲1億9,835萬5,808元及利息。
台北富邦銀在訴訟中指出,該行對於雷曼兄弟集團,還有未獲清償的債權至少達1,000萬美元,該行因此先以1,000萬美元的債權主張抵銷其所代收高鐵支付的利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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