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娼嫖皆罰 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台灣立報 - 2011年12月26日 下午7:52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雖然目前政府聲稱性交易可在專區合法,但在目前各地方政府未成立任何性交易專區的情況下,實質上等於娼嫖皆罰。日日春表示,娼嫖皆罰,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弊端未解 滋生新問題
民國98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已於民國100年11月6日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版社維法。
立法院於100年11月通過行政院提出的「娼嫖皆罰,合法地點除外」做為新的性交易政策。其中,行政院將地點設置權交給地方政府決定。但截至目前為止,20幾個縣市政府只有基隆表示「可考慮,但要做民調」,其他縣市都以「沒必要」來回應。
日日春關懷協會指出,台灣除了少數凋零的公娼館,等於全面進入娼嫖皆罰的情況。
修法不但沒有解決性交易地下化的弊端,反而製造了更多新問題。
新法過關 弱勢更弱化
日日春指出,在舊法罰娼不罰嫖時期,底層性工作者承擔了多數的執法懲罰。如今娼嫖皆罰,被取締的還是底層的性消費者。一旦客人不上門,性工作者生意一落千丈,可能更沒條件挑客人,容易遇上惡意白嫖及搶劫,更傷害性工作者的生計和人身安全。
另外,若是消費者權益不保,性消費者因害怕被抓而不敢上街買春,在沒有買春管道的同時,更容易讓詐騙集團透過簡訊、電話色誘而得逞。受害者一想到報警還要先被處罰,就大大降低報案動力。罰嫖等於替不法份子開路,以消費者怕曝光的心態,讓做案空間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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