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陸修法 逮人24小時通知家屬
中央社 - 2011年12月27日 下午12:27
(中央社記者康世人北京27日電)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6日第2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研擬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應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未來若立法通過,大陸台商人身保障可有法源基礎。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由於仍有除外規定,若大陸公安或警方擴張解釋,就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綜合大陸媒體報導,這份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不過,這項規定在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有「除外規定」,那就是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才「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限制住居者)、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界人士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這項除外規定,讓大陸公安與警方增加擴張解釋「是否通知家屬」的權力,仍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過去,大陸公安機關逮捕人,只能做到在48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且許多公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由於仍有除外規定,若大陸公安或警方擴張解釋,就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綜合大陸媒體報導,這份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不過,這項規定在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有「除外規定」,那就是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才「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限制住居者)、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界人士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這項除外規定,讓大陸公安與警方增加擴張解釋「是否通知家屬」的權力,仍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過去,大陸公安機關逮捕人,只能做到在48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且許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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