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扶養親屬免稅 無謀生能力唯一審核標準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3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規定得扣除免稅額的受扶養人,須為無謀生能力且「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大法官會議卅日作成第六九四號解釋,認為以年齡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自解釋文公布一年後失其效力。也就是至遲自一百零二年起,有無謀生能力是納稅義務人對受其扶養者得否扣除免稅額的唯一審核標準。
本案聲請人郭姓女子於九十二、九十四、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但財政部國稅局以該其他親屬未符合所得稅法十七條規定,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的要件,予以剔除。郭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全獲判敗訴,她認為,所得稅法中關於年齡限制有違憲疑義,在確定判決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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