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臉書罵人 電眼女模吃官司
中央社 - 2012年1月1日 下午12:1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30歲的戴姓女模特兒不滿陳姓友人,竟在臉書上以「不要臉」、「賤女人」、「搶男友」等語辱罵陳女。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戴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指出,戴女與被害人原本互為臉書上的朋友,她因細故而對陳女心生不滿,今年9月間在臉書發表「這個世界上就是有那麼不要臉又賤的女人」、「兩年前當第三者把我好友男友搶走了」、「賤女人
檢方指出,戴女與被害人原本互為臉書上的朋友,她因細故而對陳女心生不滿,今年9月間在臉書發表「這個世界上就是有那麼不要臉又賤的女人」、「兩年前當第三者把我好友男友搶走了」、「賤女人
▼網友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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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
唐伯虎: (拍桌而起)如果我沒有看錯,閣下應該是--低能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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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罵[不要臉]遇到令一個,法官會自動轉彎。"幹"法官請好好的"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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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至上
4K/1H/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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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一輩子當上班族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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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新年快樂 -
小黃
電眼女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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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哥
請問被告有指名道姓嗎?
不然言論自由權是假的嗎?
這算公然嗎?
我在自己的微博寫陳。。不要臉 也算公然侮辱啊? -
吻仔魚一世
還是不要亂說別人壞話的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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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不能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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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公然侮辱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是在公開場合(含網路),或有特定人士共聞所見下,以不當之言詞、文字、圖片讓另一人感受到污辱即可成立,這包括暗示內容可明確表明身份之言論,可以請下面的人做點功課再來回文嗎-.- 動不就就恐龍法官、文字獄。
法律就是字字都要嚴僅,不能亂改,如果因為事情小就不管,那要法律幹嘛? 全自由心證就好了阿=_= -
TTS
奉勸大家!! Facebook 不是什麼好東西 就像毒品一樣, 害人害己, 杜絕 FB 氾濫!! FB 也是製造社會動亂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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