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臉書罵人 電眼女模吃官司

中央社 - 2012年1月1日 下午12:1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30歲的戴姓女模特兒不滿陳姓友人,竟在臉書上以「不要臉」、「賤女人」、「搶男友」等語辱罵陳女。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戴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指出,戴女與被害人原本互為臉書上的朋友,她因細故而對陳女心生不滿,今年9月間在臉書發表「這個世界上就是有那麼不要臉又賤的女人」、「兩年前當第三者把我好友男友搶走了」、「賤女人
▼網友的評論▼
  • Kane 4日前
    唐伯虎: (拍桌而起)如果我沒有看錯,閣下應該是--低能兒
  • ▄█▀█● 4日前
    原來罵[不要臉]遇到令一個,法官會自動轉彎。"幹"法官請好好的"幹"...
  • 台灣至上 4日前
    4K/1H/1S?
  • 不想一輩子當上班族請“點”我 4日前
    您想改變又害怕嗎?您擔心的我們幫您設想到了網路創業 免費試用
    祝新年快樂
  • 小黃 4日前
    電眼女模是誰?
  • 基哥 4日前
    請問被告有指名道姓嗎?
    不然言論自由權是假的嗎?
    這算公然嗎?
    我在自己的微博寫陳。。不要臉 也算公然侮辱啊?
  • 吻仔魚一世 4日前
    還是不要亂說別人壞話的好阿
  • 自動賺錢系統 免費註冊 4日前
    話不能亂說
  • 過客 4日前
    公然侮辱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是在公開場合(含網路),或有特定人士共聞所見下,以不當之言詞、文字、圖片讓另一人感受到污辱即可成立,這包括暗示內容可明確表明身份之言論,可以請下面的人做點功課再來回文嗎-.- 動不就就恐龍法官、文字獄。

    法律就是字字都要嚴僅,不能亂改,如果因為事情小就不管,那要法律幹嘛? 全自由心證就好了阿=_=
  • TTS 4日前
    奉勸大家!! Facebook 不是什麼好東西 就像毒品一樣, 害人害己, 杜絕 FB 氾濫!! FB 也是製造社會動亂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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