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社會新聞-誤認過追訴期 糊塗通緝犯落網

中央社 - 2012年1月4日 下午6:43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4日電)苗栗縣頭份鎮1名通緝犯在外逃亡11年,自以為已過法律追訴期,利用春節前返鄉探視老母,在家中遇上員警登門查訪,被逮個正著。
警方指出,46年次的陳姓男子曾因販毒案入監執行,假釋出獄又再犯被取消假釋,並經法院判刑定讞,但陳男遲不到案,民國89年被發佈通緝。
家住苗栗縣頭份鎮的陳姓男子為躲避警方查緝,在台北市一帶四處
▼網友的評論▼
  • Angus 1日10小時前
    標題下得不好,應該是法網恢恢
  • 魚尾嘔 1日14小時前
    所以~真正的追訴期是多久?也沒寫~
  • 尋找中 1日14小時前
    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這個人過十年都還被捉,最少也判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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