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地方新聞-消防員遭撞傷截肢 糾正3機關
中央社 - 2012年1月5日 下午5:17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遭酒駕男子撞傷截肢,監察院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事件處置過程都有違失疏誤,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100年10月1日凌晨零時許,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上,發生民眾乘坐電動輪椅車因無電力,留置橋上,後方摩托車因閃避而造成車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處理此案,沒有等救護車完成任務、道路交通狀況尚未排除就離去。
糾正案文表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二重分隊隊員協助民眾載運電動輪椅車時,沒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導致發生第二起當事人陳熙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100年10月1日凌晨零時許,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上,發生民眾乘坐電動輪椅車因無電力,留置橋上,後方摩托車因閃避而造成車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處理此案,沒有等救護車完成任務、道路交通狀況尚未排除就離去。
糾正案文表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二重分隊隊員協助民眾載運電動輪椅車時,沒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導致發生第二起當事人陳熙
▼網友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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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豪 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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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
狗屁~
怎麼不糾正衛生署不制定救護車收費制度,導致救護車濫用嚴重。竟然連民眾要求使用救護車載運電動車,也可以接受不得拒絕
怎麼不糾正內政部立法鬆弛酒駕罰則太輕,導致酒駕頻傳
救護車執勤車子本身就有明顯的警示燈、紅色爆閃燈,以示警告。救護人員也有穿黃色反光背心。
結果還撞過來,根本是酒駕的問題。
哪一個單位在處理車禍的時候,第一時間不是去處理患者而是去設立三角錐的~ -
KKK
該糾正的是立法委員,酒駕直接死刑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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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誠誠
消防員不是也是警察學校畢業的嗎?也可以閃爍警示燈的救護車在路邊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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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尼斯
我說德高望重的監委大人們,您們以為派出所只有交通事故的案件要跑而已嗎?您們知道在鬧區的派出所,一個晚上會接到多少案件?您們真以為焦急的報案民眾以及求表現的長官們會讓外勤在事故現場,疏導交通直到交通隊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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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首先..各消防分隊救護勤務一天幾十件..有路倒,酒醉,車禍,受傷..
每件都要派員警來警戒..可能嗎??
再來..紅白相間閃爍警示燈的救護車在路邊執勤,正常人都看的清楚..
只有酒駕的看不清楚..如果今天有員警站在那疏導..被撞的肯定換成那位員警..
事後諸葛的批評大家都會..想不到監察院也不例外!! -
aone
真不曉得,糾正對誰有嚇止效果?如果對人,有誰被處分,如果對機關,不痛不癢!彈劾的大都會提早退休!政務官也沒人怕被彈劾,人性很簡單,只要是身體被關或是財產被沒收\,才有效果,其餘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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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山
我是覺得 如果接到通報的案件是屬於車禍 可以3個人出勤
1個可以 開車 交管 放路障..... 2個救護......
不用每次都等警察..... 因為警察一定都比較晚到 ! 或臨時有案子會提早走 !
畢竟警察勤務比 救護 多好幾十倍... 且每間派出所的警車也才1或2台 !
如果同時遇到事情 或要 押送犯人 根本不夠用...
消防以前歸警察單位,幾年前 消防署 新成立 但作法卻是一點進步都沒有.....
不如把錢 跟 員額 放到 救護車 ! -
山山
糾正案文表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二重分隊」隊員協助民眾載運電動輪椅車時,沒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導致發生第二起當事人陳熙發撞擊賴文莉的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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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原因就是 消防員自己造成的... 當初一堆消防員還出來咒罵警察..
真的很傻眼...
這位消防員 還要告警察... -
你好嗎
.....這個監察院.....好像都不辦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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